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种类有:
1、因当事人自身存在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
3、因一方存在胁迫,自胁而订立的合同;
3、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显失公平的合同;
5、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其他种类。
劳动合同变更的种类是什么?
劳动合同签订以后,一般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两大类。
(1)约定变更。只要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出现时,双方就应就变更合同事项进行协商。此外,即便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对相应的条款也可以进行变更。
(2)法定变更。法定变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对相应条款进行变更。
签署之后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会进行变更的,如果确实有变更的必要的,需要及时通知到员工知晓,如果变更内容较多需要重新签署劳动合同的,可以与员工协商重新进行签署,不得私自对合同操作变更,这属于违法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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