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措施的制定
时间:2023-06-15 08:41:26 3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货款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必须措施。由于贷款担保机构承担的是向金融机构传递和放大企业职能,因此,不可能受理到形态,价值被现行社会的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面的反担保物。如何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的把握,是贷款担保机构共面关心的问题。

结合我公司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押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我公司的实践中,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我们不把各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经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突现出来。比如专利权,我们认为,当这种专利产品没有实现销售收入或者没有实现圈套的销售收入时,其作为债务抵押品的价值是不存在的。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贷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反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价值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能被局限在这些无法迅速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量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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