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怎么办
1、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并按以情形处理:
(1)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2)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条
二、强制医疗案件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3、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4、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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