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的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为明确表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直接的声明方式,它可以通过口头上或书面文件上的公告来表明自己的意愿和立场;
第二类为默示表示法,这种方法并不依赖于语言或文字等明显可见形式,而是通过某个特定的事实状况就能够推测出行为人的真实意图,进而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
最后一类则称为特别要求表示法,在这种情况下,当要约人在发布要约时特别规定承诺需要采纳特定的方式时,承诺方在做出承诺回应时,务必遵循要约人约定的承诺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