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这个问题需视情况而定。
首先,如果这是他们第一次寻求离婚的裁决,那么仅凭此项事实并不能直接作为裁决离婚的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感情破裂须满足多重指标,其中包括因情感不合而导致的分居时间超过两年。
“分居”即指夫妻双方均拒绝一同生活,亦不再履行各自应尽的婚姻责任及义务。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确为因情感不合引发的分居,且这类状况持续了整整两年以上的话,则可以此为依据请求法院裁决离婚。
其次,如果在法院初次判断不允许离婚之后,夫妻二人仍维持分居状态并满一年以后,任何一方再提出离婚诉讼时,法庭通常都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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