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二〇〇年月日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为保证市区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供双方遵守。
征用土地的位置及范围
征用的土地位于市区,四至范围:南至,西至,北至,东至,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土地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征用土地的面积
该项目征用所有土地的面积约为亩,以实际勘测为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给付乙方征地补偿费万元/亩,具体分配标准包括以下三项:
1、所有土地补偿综合地价每亩万元(土地补偿费万元,安置补偿费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共计每亩万元(含青苗,看护房)。
3、根据相关政策,农民保障、保险万元(详见保障、保险分配方案)。
地上附着物费用
1、各类林木、葡萄树、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鸡舍、猪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上级规定执行,该补偿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2、机电井、变压器台按有关政策由甲方另行补偿。
征地补偿费的金额及支付期限
1、征地补偿费的总金额以实际占地面积,最终核定的金额为准。
2、甲方取得国有土地征用手续30天内向乙方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被征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应在收到本协议以上第五条第2项约定的款项之日起30日内,将被征土地交付甲方。
违约责任
1、如甲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未将征地补偿费存储至白塔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帐户,致使乙方无法按约定期限取得征地补偿费,由甲方应按土地补偿费总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则应按征地补偿费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其它约定
1、如国家土地补偿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2、乙方就征地村民同意,经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书面决议应交甲方一份留存(作为本协议附件)。
3、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二份,市区和规划和国土资源分局备案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
甲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二〇一年月日
二、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针对这一问题,各地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既有规定分配办法产生方式的(如广东省,京平律师认为该省的相关规定最为规范);也有简单粗暴地直接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比例和提留比例的(如吉林省、天津市)未免有些越俎代庖;但更多的是规定分配给农民的最低比例、剩余为提留的(如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海南省;最后,还有融合了上述两种规定的(如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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