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强奸罪与流氓罪两者并非等同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奸行为被严格地定义为一类特定的犯罪行为,并被明确地纳入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之中进行规范。与此同时,自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之后,流氓罪这一概念已被废止,其原有之各项犯罪活动也被分解至诸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更为具体的罪名之中。
然而,强奸罪却得到了更加明确的界定和强调,旨在全力维护公民的性自主权利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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