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工作保险待遇
时间:2023-06-09 21:16:40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并按以下标准为原工伤职工、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预留待遇费用: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0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0年。

预留费用一次性交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费;

(九)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工伤认定调查费;

(十二)工伤预防费;

(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四)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十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单位参保而未给部分职工参保的,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认定由参保登记的市或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相关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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