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会获得支持。法定情形主要有:过错方有重婚行为;过错方与他人同居行为;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过错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对其进行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受岳父母欺负要离婚夫妻感情尚好未获支持
女婿遭岳父母欺负,使夫妻关系紧张,因此要求与妻子离婚,2月1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判决不予支持离婚。
费先生与顾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10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因费先生工资收入始终不高,岳父母从孙子出生后开始看不起女婿,经常恶言相向,甚至对女婿大打出手,而费先生为了家庭的和睦,总是忍气吞声。2007年顾女士多次给费先生打电话要求与他离婚,费先生在气愤下离开顾女士家,并于同年底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法庭调解时,费先生仍然坚持离婚,顾女士却改变了离婚的主意。她认为,费先生工资低的情况婚前就知道;与费先生的婚姻关系并无原则分歧;儿子的名字里也有费先生的姓。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她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费先生、顾女士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女婿与岳父母间的关系,加强相互信任与沟通,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费先生要求与顾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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