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选举罪的范围是怎样的?
1、破坏选举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既可以是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公民,还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
2、破坏选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
(2)行为人在选举中实施了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3)行为人破坏选举的行为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后果。
(4)破坏选举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二、哪些行为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的方式是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1、暴力手段
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
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
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
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
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
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
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三、破坏选举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选举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包括主观方面不同、客观方面不同、侵犯的客体不同等。
1、主观方面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们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通常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为了赢利,有的则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作准备等。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实施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具有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
2、客观方面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而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人伪造的只限于选举文件,这些选举文件则是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机关制定、发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证件等。
3、侵犯的客体不同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信誉以及国家机关对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活动。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则是国家选举的制度及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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