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如果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属于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和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超过了六个月期限的,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即使申请再审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起再审程序。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该怎么算
某工地应该在2005年6月1日给民工发放劳务工资,但某工地6月1日没兑现,承诺7月15日一定给民工发放,7月15日当民工要钱时,某工地又要求民工再等一个月,民工虽不满,但无奈,只好被迫同意。到了8月30日某工地以种种理由仍继续拖延拒付民工钱,结果导致民工不满,双方发生争斗。最后,民工将某工地诉至劳动仲裁庭。在仲裁期间,某工地对民工代表说,申诉时效是60天,你们已经过了,告了也白告。民工代表找到律师寻求办法。
律师: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
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2005年6月1日就是事件发生之日,2005年8月31日就是争议发生之日。因为6月1日劳动者认为权利没有受到侵害,而8月30日劳动者就感到权利被侵害了;当然,劳动者需要有证据证明某工地曾在6月1日承诺顺延到8月30日兑现劳务工资。如果没有证据,仲裁委或法院就有可能将2005年6月1日确定为争议发生之日。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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