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纠纷的鉴定中,误诊误治往往被认定为医疗过错,如果对患者造成明显的损害,就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了。
误诊误治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错误诊断、延误诊断(亦称漏诊);错误治疗、延误治疗。它们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参予度是不一样的。
1、错误诊断。医生做出的诊断与疾病的本质属性不相同,也就是说,医生运用各种检查仪器和手段,未发现或者未找到真正的疾病而诊断为其它疾病。例如:实为肝硬化,诊断为肝炎。实为胰腺炎,诊断为胃肠穿孔。错误诊断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必须与延误有效治疗结合起来。此种情形的意义在于原有疾病得不到治疗,有的继续发展变得趋重,早期能治疗的疾病由于延误治疗时机变得不能康复或者死亡。损失了患者的钱,不能使疾病得到有效治疗,属于医疗过错。
2、延误诊断。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有一个时限,如果在这个合理的时限内不能明析诊断的,必须向患者或者家属履行告知、建议转院的手续。如果一味观察,延误了正确治疗属于医疗过错。
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中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门诊医生对于病人经过一次初诊、两次复诊仍不能做出诊断的要报上级大夫诊治。对于住院病人,观察治疗不得超过三天。也就是说,对于住院病人一般应当在三天内做出诊断。如果超过三天仍不能做出诊断,应当履行转院告知手续,征得家属同意。如果不履行转院告知,超期观察延误了正确的诊断和治疗,要承担误诊误治的医疗过错责任。
误诊误治较少鉴定为医方承担全部责任的,一般根据参予度不同鉴定为轻微责任、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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