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即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作为古典契约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古典契约理论的合同自由与意思自治得到广泛承认与推崇,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依赖性不断加强,这使得人们间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就日趋明显,经济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交往中许多合同关系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涉及到第三人,复杂的社会经济生活要求不能再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呼吁新的理论的诞生。理论上和立法上对利他合同的承认弘扬了私法自治的精神,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也符合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
1、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
第三人承认后,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予以变更或撤销。
2、当事人的变更、撤销权
当事人于第三人作出承认之前,有权变更、撤销合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
(1)当事人知道第三人已对第三人约款产生信赖。
(2)当事人应合理预见到第三人将会产生信赖且第三人最终确实产生信赖。
3、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当事人间有相反约定的除外。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故为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实现,依据基本合同,债权人有给付请求权。
4、债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
第三人未作出承认或承认之后又撤销的债务人,因此而信赖利益受损,第三人应对此负责。
5、债务人的义务
债务人应依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6、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和得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这是德国、日本和台湾民法典皆确立的条款。第三人的抗辩权是与第三人的请求权相平衡和对抗的权利。
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需要在主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的成立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
3、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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