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国家机关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5倍。
一般身体伤害,指尚未造成残疾的伤害。医疗费是受害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恢复健康进行治疗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住院费、化验费等。医疗费按实际花费赔偿,应以受害人就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有关的收据为凭,凡治疗与侵害无关的疾病或擅自购买与侵害无关的药品,或未经医务部门批准,另找医院治疗的花费,都不应赔偿。
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受害人因受伤后不能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而损失的收入。误工日期的确定以医院开具的停工治疗和休假日期为依据,没有停工治疗和休假证明自行停工的,不作误工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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