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是否可在签署后的一段时间内修改
离婚协议是不可在签署后的一段时间内修改。协议尚未生效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变更;协议已经生效的,未经法院判决,不可进行变更。当事人仅能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不得就解除婚姻关系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离婚协议要写些什么
离婚协议要写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
3.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4.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5.其他涉及夫妻双方且应当载明的事项。
三、离婚协议书可以执行吗
离婚协议书不可以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强制执行的情形如下:
1.义务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确定内容履行义务;
2.申请执行的民事判决、裁定必须已经生效;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4.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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