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的成立标准达成何种程度
时间:2023-09-15 12:11:04 3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猥亵罪的成立标准达成何种程度

猥亵罪立案标准是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不正当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1.犯罪的主体不同。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

2.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这是两者区别的关键所在。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

后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3.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后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

三、猥亵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1.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猥亵行为。

2.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的猥亵行为。

3.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的猥亵行为。

4.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的行为。

5.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猥亵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n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n(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n(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n(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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