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哪部门办理解除收养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现实中,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在这个时候,当事人要注意作出处理。不然日后要是产生纠纷的话,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了。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德的情况。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途径有哪些
1、通过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这种情况需满足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2、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方面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三、新民法典收养人条件是什么
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第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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