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疾病治疗过程中,除使用药品外,还需要一系列的技术劳务服务,并利用各种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诊断和治疗,这些诊断和治疗所消耗的成本,除一部分通过财政拨款对医疗机构进行补偿外,大部分需要通过收费进行补偿。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来讲,参保人员享受诊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需要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根据以往公费医疗的统计,支付诊疗项目服务的费用占公费医疗支出费用的比例在40%左右,也就意味着,诊疗项目费用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重要部分。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各种诊断、治疗手段日新月异,新的诊疗设备不断涌现。如在影像诊断学领域,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在80年代出现了CT、MRI等新型的放射诊断技术;在临床治疗领域,器官移植技术的逐步成熟,基因工程技术的应用,使许多疾病可以通过置换器官、改变人体细胞的基因等技术得到有效的治疗。临床诊疗技术的发展,给人类战胜疾病、延长寿命带来了福音,但也使社会用于医疗服务的费用急剧增加。世界各国在80年代出现的医疗费用迅速增长的现象,与这一客观因素有密切的关系。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医疗卫生资源总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生产力还不发达的历史条件下,按照财政和企业实际承受能力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所能筹集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更是非常有限的,不可能将各种诊疗手段都纳入基金的支付范围,必须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一个可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此外,由于我国没有实行诊疗技术的准入制度,项目确定的随意性较大,一些疗效不确切的项目也大量用于临床;部分医疗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存在乱检查、重复检查等不良行为。这些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正当行为,造成了医疗费用的大量浪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诊疗项目目录等办法,从基本医疗保险的角度加强对诊疗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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