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监管措施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需要受到监管,违法行为记录会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需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并将继续教育计划、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此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这些管理措施的实施。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并将他们的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从业行为监管规定
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因此,对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监管非常重要。
根据《出租汽车从业行为监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招投标、培训、考核、诚信记录等方面。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违规行为,如超速、违规操作、拒绝服务、兜售客票等。
对于违反规定的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规定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从业资格证等。同时,规定也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公众利益。
《出租汽车从业行为监管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乘客也应该积极配合,共同维护良好的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出租汽车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并将他们的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也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维护公众利益。因此,《出租汽车从业行为监管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和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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