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水工谎称自己是投资专家集资200万
他发现学校里的一些学生,还有周围的朋友,都想创业做投资。于是,黄某逢人就说自己有个老乡是银行里的高管,认识一些做基础设施建设的老板,只要把钱投出去,每个月可以得到5%到10%的分红。有人试着开始投一千、两千给他,而他也每月按时支付所谓的分红。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认定黄某确实是个有能耐的投资专家,不仅不断加大投资,从几千到几万甚至几十万,而且还拉拢周围的朋友“入伙”。黄某拿到钱之后,一小部分用来支付所谓的分红,大部分用于自己的吃喝玩乐,过起了有钱人的生活。别人的投资款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黄某自己心里清楚,这些钱并没有通过投资“生钱”,只是拆东墙补西墙,眼看用于分红的窟窿越来越大。从2015年5月份开始,新投资的钱越来越少,而每个月用于分红的支出越来越多。黄某感觉到撑不下去了,只好“跑路”。民警调查发现,大家将钱给黄某投资时,竟然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多数是口头协议,还有一些只写了借条。经统计,目前已查明在黄某那里投资的至少有17人,总金额达200万元。
【法律解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黄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总金额达20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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