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有使用警械。除非出现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这些具有一定现实危险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必须使用械具的,其他任何情况都不得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使用警械。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遵守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械具。对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械具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度,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严禁使用械具。
全文4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