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民事权益的诉求时限应设定为三年。
诉求时效自权利所有者意识到或是应该认识到自身所享有的权利遭受损害、义务也已承担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时间。
然而,若权利遭受损害之时已经过去了超出二十年之久,那么我们的人民法院是无法提供相关保护的,除非存在特别情况下,我们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所有者的申请来决定是否延长时效。
因此,对于追索欠款的时效问题,我们规定其为三年,且从权利所有者意识到或是应该意识到自身所享有的权利遭受损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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