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约金是惩罚性条款,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主张损失,关键在于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约定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赔偿计算方式,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确立以及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进一步合理细化,实际反映了一个趋势,尽量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稳定,不轻易认定协议的无效,并将原来实践中作为无效对待的问题纳入到协议履行范畴,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完全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索赔更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对劳动者权利的非法排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
(一)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
(二)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三)因违约行为造成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的,以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四)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
(五)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
二、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
1、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3、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综上所叙,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禁止时间限制,不得超过二年。
三、竞业禁止协议生效条件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疑问,竞业禁止协议生效条件?劳动者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并不意味着竞业限制协议已经生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把它当作一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而这个条件就是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和劳动者就得遵从竞业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那是否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就不生效了呢?一般来说是不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们可以知道,你只有行使了相应的解除权,才能够解除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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