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取决于:
1、财产保全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
2、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3、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财产保全费用收取标准是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费用: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向法院申请保全的同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个数额是由申请保全的法院规定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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