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产权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我作如下解释:根据《国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依法管理建设活动,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依法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条例》所称未经登记的房屋,一般视为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或者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当事人已经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续。我们认为这类房屋是合法的,享有与产权房同等的待遇和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八条规定,1987年1月1日起开始的其他无产权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但能证明有效的,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给予补偿合法拥有;手续不全或无产权的房屋,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依法给予补偿;因产权或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民事诉讼后根据诉讼结果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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