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和互殴区别
时间:2023-02-24 07:00:26 2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两者的定义、犯罪行为以及责任主体都有区别:

1、互殴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对于对方的不法侵害行为。互殴的主体是互殴的双方,双方都有责任,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适用于互殴。

2、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且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寻衅滋事和故意毁财的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财物的使用价值,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属于破坏社会秩序罪。

(2)行为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上表现为故意破坏财物的行为,而寻衅滋事罪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不限于毁坏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动机,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不需要。

(4)刑事责任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寻衅滋事的情形有: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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