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
①直接核准: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②纠正后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④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⑤数罪并罚中,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发回;
⑥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发回;
3、改判
①数罪并罚,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②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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