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找人作案是肇事逃逸吗?
被告人害怕法律调查,让高晓松顶替,致使交警部门无法在第一时间检测到高晓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无法客观准确地认定其醉酒驾驶,也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王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其行为为交通肇事后逃逸。2011年5月29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在夜间饮酒后驾车行驶在危险路段,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他在保证安全、畅通的原则下,未按规定由北向南行驶,将骑三轮车的李某从西侧下坡路上撞倒,造成交通事故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的妻子田某将李某送往医院。王某向交警谎称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就是高某,并以冒充的方式责令高某顶替。后来,高晓松证实,司机就是被告王某,王某因怕酒后被追究责任,命令他冒充。经交警大队调查,发现肇事司机为被告人王某,交警大队交代肇事时已饮酒;目击者高某、田某证实王某是酒后驾车。事故发生后,王某逃避法律调查,不承认自己发生了驾驶事故。他的行为已构成弃车逃逸,因此他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害已构成重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作案是否属于肇事逃逸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未对受害人或者受损财产进行必要的抢救、处理,或者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致使民事责任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不能认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肇事者对事故不知情而继续驾车,在本案中,肇事者所谓的“逃逸”无非是主观上和客观上正常驾驶行为的继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重要情形。
1。行为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前提和依据。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逃逸时,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本案中,行为人即被告人王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要求高某自行承担责任,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这是决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罪犯越狱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调查”。交通肇事后,本案被告人王某指使高某充当自己的罪魁祸首,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逃逸,是指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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