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非法拘禁案件解释具体是什么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的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与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机器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机器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非法拘禁三人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这名字是为有违法行为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其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
二、非法拘禁会有怎么样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何时过期追诉
行为人实施非法拘禁,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期如下:
1.如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追诉期为五年;
2.如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年;
3.如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十五年。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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