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合同丢失如何处理: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合同是证明购房人购房的合法凭证。有四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两份给开发商,一份给房管部门,一份给购房者。买受人申请银行抵押的,应当将买受人所有的合同质押在银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把四份合同全部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办理产权证,缺一份都不行。所以买家一定要好好保管他们的购货合同。如果丢失,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时期采取的补救措施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在买卖合同中没有做预售登记,如果买受人丢失了合同,只需取消剩余的合同,与开发商签订新合同。
2。在完成购房合同的预售登记并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人失去合同,可以在报纸上发表合同无效的声明。三个月期满后,他可以拿着报纸到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已签订的合同,然后与开发商重新签订合同,再做预售登记。
3。购房合同办理预售登记并办理银行按揭后,购房人若合同灭失,除办理第二种情况的手续外,还应与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变更协议,并将新合同抵押给银行。二是房屋买卖合同灭失后的产权处理:关于产权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除当事人在承担违约责任时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应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登记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未完工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
3。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
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金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计收标准,按照已支付的购房款总额计算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九条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一年以上,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要求补办的终止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支持合同的规定。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时间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未约定时间的,自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追究责任。此外,还需要明确购买的房屋是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如果是“不动产”,则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向开发商索赔。
在购房的整个过程中,合同往往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并不总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有时开发商、律师和银行会因疏忽而失去合同。因此,在移交合同时,对方必须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已将合同移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丢失,我们就互相推卸责任,最终损失还是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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