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合伙经营切莫“口头协议”
时间:2023-06-06 17:21:07 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郭某和董某二人原本是十分要好的磕头弟兄,却因说不清道不明的口头协议引发争论,为4000亩土地的权属起了纷争,而且这官司一打就是四年,历经了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1日,郭某诉董某合伙纠纷一案在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法院随后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一审庭审时郭某称:1996年3月,其被任命为肇东市政府驻八五六农场办事处主任。3月上旬,郭某即前往八五六农场组建办事处,并承包了农场3000亩五荒地。而董某在该办事处的帮助下,也承包了1000亩五荒地。因董某不懂农业技术,便请郭某帮忙抓生产、抓技术。因此,郭某便将这4000亩五荒地一并进行规范化管理。1997年,因其工作变动,在处理办事处善后事宜时,这4000亩五荒地性质变成由双方合伙经营的五荒地,郭某出技术、抓管理,董某出资金。

而董某在庭审中称:其与1996年3月15日从八五六农场将这4000亩五荒地个人承包,签订了两份分别为3000亩和1000亩的《荒地承包合同》,并缴纳了荒地承包费。其认为双方既不存在合伙承包土地的关系,也不存在合伙经营土地的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无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故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认为,口头协议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

因此,宋律师提醒经营者在合伙经营时,一定要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对各方需要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及利润分配和风险共担等内容作详尽说明。切莫只图一时方便或者仅凭道义讲良心简单订立口头协议,这势必将对日后如果产生纠纷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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