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权行为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素;而认定某一侵权行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通常有三种,即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区别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标志则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把侵权人主观过错作为赔偿责任的必要构成要素,所以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实际是把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作为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所谓有过错就有责任,没过错就没责任,因此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特别是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必然是过错。
然而,过错对于诉辩双方的意义完全不同:对患方而言,证明医方存在过错是其获得司法救济的唯一方法;而对于医方而言,存在过错就意味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威胁到医务人员的职业生涯。
因此追究医务人员的过错势必把医患双方的根本利益上对立起来,形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
1,患者期望得到最好的诊疗服务,早日康复;而医务人员为避免过错,诊疗活动日趋保守,缺乏创新意识,不敢或不愿应用最新诊疗技术,妨碍了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2,发生纠纷后,如果医患双方不能和解或调解,诉讼将是双方最终选择。但法院认定过错大多需要医疗鉴定,所以围绕过错的消耗战艰苦反复,诉讼难度和强度很大,诉讼成本很高。
3,因为医方要竭尽全力抗辩其医疗过错,所以人为掩盖医疗过错和损害原因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4,各国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医疗诉讼中,医方疲于诉讼,荒于医疗,患方也很难得到司法救济。
5,当大多数遭受医疗损害的患方得不到合法救济的时候,医患矛盾就可能演变成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一些国家设立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处理医疗纠纷,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虽然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但与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相比,其优势还是比较明显。
知识延伸: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从主观恶性程度上可以分为一般故意与恶意,过失依其程度可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以及轻微过失。
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过错的判断主要有所谓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主要是通过判断行为人的心理状况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其行为的后果。
客观标准主要是通过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这实际上是从行为人行为的外在特征来推定其主观方面有无过错。我们认为,判断加害人是否在实施加害行为时存在过错,其标准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但客观标准又是多元的: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的人,应当尽到一个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对于他人之权利和利益负有特别义务的人,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所要求的特别注意义务,例如机动车驾驶员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辆的注意义务比一般注意义务要高。
司法实践中确定过错比例大小的原则应当是:故意大于过失;恶意大于一般故意;重大过失大于一般过失,一般过失大于轻微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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