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还可以取保候审吗
时间:2023-08-06 23:30:22 40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前一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拒绝后并不影响继续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此外,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审查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人民检察院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将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改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有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不需要继续拘留,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欧阳律师建议,向检察院申请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也有助于变更前置措施为非羁押状态。

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包括什么?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后,要对被逮捕的嫌疑人进行讯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不变更逮捕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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