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1、何为事务
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礼仪并适用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其包括:
(1)财产性事项,如帮他人修房子;
(2)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3)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
(4)一次性事项,如将别人家的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来并出售;
(5)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
(6)事实行为,如救火。
2、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且他人需要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是特定的数人,而不能是芸芸众生。
但如果是将他人的事务以为是自己事务而管理的,依然属于无因管理。
3、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因此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二、具有管理的意思
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想要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三、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不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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