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资房产的合伙人)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不能提供“三证”或“三证”姓名不一致的,按核定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租金标准的核定问题
各市、县税务局要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依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地价水平以及地段繁荣程度等因素,定期调整并合理确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产税核定租金标准,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明显低于本地段核定标准的协议载明租金,要实行核定征收。
六、关于出租房屋房产税的纳税期限问题
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于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什么是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分为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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