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工种属非全日用工
社保可由员工个人缴纳
当兵退伍后,王某回到了家乡,不久应招去家乡一通讯公司,当了一名巡线工,负责巡查山间线路,每月工作两天,工资500元。公司每年与王某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王某已经在这个公司干两年了,可公司一直没给王某上养老保险。
说法: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劳动合同法》在第71条中对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问题没有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10条中有所涉及,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犯罪被辞社保断缴
刑满释放仍可续缴
张某是某公司的职工,因盗窃公司财产,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单位开除了。因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且已被收监改造,缴费停止。张某服刑出来,要求单位继续缴费,并享受相关待遇。
说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社会保险法》的16条的相关规定,在职职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并被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服刑或教养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服刑或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到劳动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至15年,享受相关待遇。没到退休年龄就业后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与服刑前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退休时缴费合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双方协商不缴社保
违反法律仍要补缴
因合同到期,柳某所在单位前些日子解除了与柳某的劳动合同,当初签劳动合同时,柳某听说自己也要交一部分费用,一再要求单位别给他上社会保险了。根据他的要求单位就没给他上。三年过来了,合同到期了,单位按规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柳某提出了社会保险问题,要单位补缴。单位过去的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
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放弃,对于劳动者的义务必须履行,无权予以放弃。因此无论劳动者有无要求,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上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代扣的个人缴费的部分必须代扣。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即,就社保费问题,即使本人不愿意缴,单位不缴也要受处罚。
效益不好擅自缓缴
做法违法仍应补缴
某服装加工公司,加工的产品主要对外。受国际经济持续走低的大环境的影响,用户撤单,开工不足,公司效率下滑。前不久人事部通知员工,公司决定减缴养老费。员工对此很疑惑。公司老总表示,今后公司效率如果继续下滑,就不再缴纳养老保险了。职工遂咨询,单位效益不好就可以少缴或不缴养老保险吗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在第12条中曾规定,企业有特殊困难,特别是遇到了全球性金融危机这样的困难可以缓缴但不能免缴。之前,人社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通知: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然而,该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现在上述缓缴执行的期限已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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