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5-04 15:02:17 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严重传染病

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

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

4.其他传染病,如ⅲ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

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

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on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

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

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

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危及生命的

4.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可能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不能如期办结的

6.其他应当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形的

可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2.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3.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或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5.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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