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与女儿发生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处罚。根据女儿的年龄不同,涉及到的罪名和处罚也不同。如果女儿年满16周岁且自愿,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违背了社会公德。如果女儿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如果女儿不满14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触犯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1、关于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果女儿年满16周岁且自愿,这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违背了社会公德。
2、如果女儿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都触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3、如果女儿不满14周岁,与女儿发生性关系,不管其是否自愿,触犯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何界定罪责年龄?
关于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如何界定罪责年龄的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女儿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犯罪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中,具体罪责年龄的界定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官判断而有所不同。
在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方面,需要遵守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女儿年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情况下,与女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犯罪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在司法审判中,具体罪责年龄的界定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官判断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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