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民政局离婚材料准备哪些
1、《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男女双方各填写1张);
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两张;
5、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现场复印2份)。
二、温州民政局离婚登记法律依据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浙民事〔2020〕89号)
第五十二条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第五十三条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共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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