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拆迁的房产为私人拥有的住宅,且该所有权在其夫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之前已经取得,那么在拆迁过程中所获得的安置房产的所有权亦会登记在原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名下。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安置房理当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被拆迁房屋为私人拥有的住宅,通过产权调换方式获取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则归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若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房款差价,或者是在按揭贷款方式结清之后,再以月供形式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这并不足以导致拆迁安置房从个人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此类情况之下,因该部分出资带来的问题,在离婚求偿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仍需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赔偿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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