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时,天然气会得到补偿吗?不一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对个人房屋征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赔偿范围是什么?
I.房地产价值补偿
房地产价值补偿主要由房地产性质和土地用途决定;企业房地产的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一些住宅和办公楼,其中均须办理房地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为工业用地。因此,房地产价值相对固定,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上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作为参考值。第二,设备设施的补偿存在争议。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政府的拆迁政策和一般的操作程序对这个项目是适当的补偿,不是全额补偿;
2,没有中介机构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3,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信息,因此,虽然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三是我国停产停业赔偿标准不同。有的省份的补偿标准是300-400元/平方米,有的省份是一半,有的省份没有补偿。它属于流通部分。第四,搬迁补偿是固定的,每平方米190元左右。无形资产的赔偿纠纷较大,实践中难度较大。理论上是存在的,但论证和批准起来相当困难,基本上是以上四项赔偿的全额赔偿来补充。
企业拆迁是否需要补偿员工?
如果企业搬迁到新的地址,可以与员工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企业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决:,(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履行的除外同意续签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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