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变更的类型主要包括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对合同进行变更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满足合同变更的条件,当事人对供用电合同进行变更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一、供用电合同变更的类型主要有哪几种
(一)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
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即公民、法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供电人签订的合同。
(二)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
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即公民,法人以生活消费、办公等为目的与供电人答订的供用电台同。一般来说,生活供用电合同是一种不定期限的合同。在鉴定供用电合同时,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供电能力,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供用电台同主要包括的条款有:
1、电力;
2、电量;
3、质量;
4、用电时间;
5、电价;
6、违约责任。
供用电合同还有其他的分类方法,比如供用电合同按电压高低可分高压用电合同和低压用电合同,按供用电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长期供用电合同和临时供用电合同。
二、供用电合同变更的条件有哪些
(一)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标的变更;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消失;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等。
(三)合同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发生,不以法院的裁决或当事人协议为必经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不论是撤销还是变更,均须经过法院裁决。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单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当事人一方使合同变更。除此以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对合同的变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须遵守此种要求。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有时需要采有书面形式,有时则无此要求。债务人违约而变更合同一般不强求特定方式。
三、供用电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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