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凡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除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外,均可申领港澳通行证。
(二)申请方式
首次申请通行证,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居民可委托他人代办,并提交办理人身份证和代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的白底彩照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下列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任命单位意见: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事业单
位在职的副县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以上干部;
(2)金融机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3)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家股权代表;
(4)单位自行确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四)申请签注种类
每次申请能办理三个月一次或一年一次签注,每次在港澳逗留不超过七天。
(五)受理时间和地点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1、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红谷滩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户口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窗口办理。
2、南昌县、安义县的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办理。
3、进贤县、新建县的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县公安出入境窗口办理。
(六)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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