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乃民事主体依据法律所赋予之生育子女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选择权,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均可享有此项权益,即各自享有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主决策权。
然而,在生育权得以实现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女性作为妊娠和分娩的主要承担者,理应享有更大的自我决定权,尤其涉及到孕期保健、避孕措施以及适时终止妊娠等事宜。
这一决定性权力源于女性对于自身人身权益的合法行使,任何他人(包括其配偶)皆无权对此行为进行干预或干涉。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