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破产申报的要求
时间:2022-03-17 01:50:22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债权破产申报的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三)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五)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七)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八)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九)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十)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三、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

破产逾期申报债权怎么处理: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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