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届满后,什么样的承诺才有效
时间:2023-05-07 09:31:11 23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什么样的承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有效任何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I)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对方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即使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道要约的内容并表示同意,也不能视为接受要约。受要约人通常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前者和后者具有相同的效力(II)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仅在有效期内有效。一旦收件人接受,合同就可以成立。因此,必须在此期限内进行验收。要约未约定期限的,双方应当立即承诺;在非对话者之间,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承诺在要约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为逾期承诺,不具有承诺效力的,视为新要约。但是,受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按照正常情况,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然而,如果由于通信故障(如电报故障和信件误发)导致验收延迟,则属于特殊延迟。在这种迟到的特殊情况下,承兑人本可以预期由于及时接受而订立合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即向承兑人发出逾期通知。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未逾期,合同成立。接受延迟的时间属于一种事实通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兑人已足够,并根据发送生效,未到的风险由承兑人承担。(III)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无条件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因此,第三方对要约人作出的任何“承诺”;超过规定时间的任何承诺(有些也称为“延迟承诺”);任何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只有在原要约人接受后,合同才能成立。口头承诺在要约人理解时生效。非口头承诺的生效时间以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一般认为,承诺与要约一样,允许在向另一方交付之前或同时撤回。但是,逾期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方式是什么承诺方式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达其承诺意向的方式。接受要约就足够了,因此接受要约的方式非常重要。一般来说,法律没有规定承诺必须以何种方式作出,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明示或暗示作出。(1)明示方式一般以通知为基础,承诺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一般来说,如果法律或要约没有规定接受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当事人可以口头表示接受。(2)默示方法是不作出任何表示,即不采取行动,这与默示方法不同。默契不是一种表达,但仍然是一种表达方式,而沉默和不作为没有任何表达,因此它们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同意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是通过沉默和不作为来表达的,那么沉默和不作为就成为了表达承诺的一种方式。但是,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惯例,只是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的,如果没有答复,则不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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