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可以由双方自主选择,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如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子女抚养权。
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双方会协商一致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会有子女抚养的相关条款,在办理离婚证的时候,《离婚协议书》会在婚姻登记部门留存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变更,并且,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的人身关系变更,简单的双方签署无法实现对外效力,为了严谨,有关部门故要求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针对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向公正机关办理公证。
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变更子女抚养也是通过诉讼方式,那么法院判决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必再向公证处要求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对于公证事项有具体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处可以进行公证的事项众多,但是要求在申请公证前,也要了解哪些事项发生,公证处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在进行公证前,这些情形应该避免。
《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进行公证,不仅要求提交充分的证据,还要求与公证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多数公证要求双方共同到场,了解双方对于某一件事情的态度,
在办理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时,公证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公民双方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
(1)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证明等其他能够合法开具的亲属关系的证明;
(3)子女的户口簿、十六周岁以上公民还须提交居民身份证;
(4)抚养监护权责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相关的协议书等文件都可;
(5)父母双方签订的申请公证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文件;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及证据材料。
建议双方公证到政府认可的相关公证处,了解相关公证资质,提交完整证件,让公证顺利、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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