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擅自决定。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条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承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业务的相关企业有义务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各项所需费用。
至于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代为收取欠付或预交款项的费用时,严禁向业主额外收费,诸如手续费之类。
在此种情况下,供水和供电公司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协助代收水电费,然而物业并无权限自行决定停水停电事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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