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和"折扣优惠"均为商家在制定价格时所采取的策略,属于商业个体的自主决定,与其所售卖的产品品质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尽管商家可能会以极具吸引力的低价位来吸引顾客,但他们仍需严格确保自身售出的所有商品皆具备高品质的质量标准,除非商家已经明确告知顾客所选购的降价商品存在某项具体的瑕疵,或者由于某些特定缘故而导致库存积压的"二手货"或"瑕疵品"等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类"处理品",只有当消费者在购买前已从商家提供的相关信息中知晓了这些商品的潜在问题,并且能够完全接受此种状况,那么消费者才有权利要求不退货亦无需调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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