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重申,指定的旅游企业不得拒收旅游消费券。如有拒收行为的,景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负责清理所有纠纷并赔偿关联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损害。
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要求,本省指定的旅游企业须在景区售票处、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欢迎使用山西旅游消费券和咨询投诉电话的标识,张贴由省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关于旅游消费券的使用说明。旅游企业既有的优惠措施需一并在景区门口张贴通告,告知消费者。对有因旅游消费券使用引发的严重投诉、私自收购旅游消费券、虚报旅游消费券数量、伪造旅游消费券等行为的,将取消企业参与活动和申领补贴资格,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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